陕西大唐美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陕西大唐美术研究院:其英法文名称分别为:
China shan xi da tang mei shu yan jiu yuan.
【第二条】本院是以从事中国书画、篆刻、摄影、油画、版画、装帧、设计等艺术创作研究、发掘和推广工作的非赢利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是:依法团结和联合省内外及海外有志于美术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继承和发扬艺术传统,促进陕西艺术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繁荣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第四条】本院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遵守该委员会相关的社团管理规定,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陕西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院驻地为:西安市北院门143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举办者:李钦东。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监督各项活动和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出资者:李钦东。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本院根据建院宗旨,为弘扬民族正气,宣扬社会主旋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实现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辉目标贡献力量,具体确定本院的职责和任务如下: 1、开展传统艺术研究和发掘,为传统艺术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支持。2、开展书画艺术创作活动,为繁荣和活跃陕西艺术,提高书画创作水平贡献力量。 3、开展艺术普及和推广活动,为提高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4、开展书画艺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人民的了解、理解和尊重贡献力量。 5、开发文化艺术市场的研究,参与书画艺术市场的运作,为建设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艺术市场贡献力量。 6、致力于发现培养和造就艺术事业的需要的多方面人才。 7、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助传统文化事业。
第三章 组 成
【第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1、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本单位院长协助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3、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上级单位陕西省文化厅或陕西省民政厅推荐的人员中间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长、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本院由个人成员和团体成员组成,凡热爱我中华民族文化,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志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承认本院章程、具有相当文化艺术成就和造诣的中国公民和法人,均可提出申请入院。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批准并发给成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院提供的各种服务。 2、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院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3、具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为促进院的活动创造条件,联谊海内外文化人士,拓宽交流层面,联系赞助单位。 3、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的各项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任务,任务里已包括创作任务、交流作品。 4、协助促进院开展业务活动,并为促进院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会员退院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院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本院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院的终止。 7、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理事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五条1、3、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院院长为本院担任盈亏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院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本院院长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院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院的经费来源 1、成员缴纳的院费。 2、政府资助。 3、海内外人士与团体的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8、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10、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院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院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 年06 月18 日会员代表大院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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